近年来,学术界对于地主制经济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这不但有益于全面深入地了解我国的传统社会,讨论我国社会的近代化过程,而且对于准确判断现实农村问题也是非常有意义的。日前,中国社科院经济所、首都师大、中国经济史学会等单位联合举办了“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暨李文治先生九十寿辰学术研讨会,60位海内外学者就地主制经济进行了深入讨论。与会代表对李文治先生60余年以来关于地主制经济研究的卓越贡献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并对其学术思想进行了讨论。下面就这次会议中关于我国古代地主制经济的基本内容和地主制经济的特点的讨论情况进行介绍,以飨读者。
租佃制的产生及其地主制经济的特点在以前的学术论著中,对地主制经济的基本内容一般采取按阶段划分的方法,如战国秦汉的军功地主、魏晋南北朝的世族地主、唐宋的庶族地主、明清时期的乡绅地主。与此相适应,租佃制在唐代中后期开始比较普遍,此前劳役制比较盛行。在这次讨论会中,有的学者提出了与传统看法迥然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在我国封建社会里,伴随着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确立,租佃关系便出现了,可以说,租佃关系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地主配置其土地和掠夺地租的主导方式,即使在战乱分裂的魏晋南北朝时期也依然是租佃关系占据主导地位。在我国历史上,至少在封建社会前期,一个封建王朝走向鼎盛,基本上都是在土地兼并相对缓和、自耕农相对多时,而不是在兼并激烈、租佃关系充分发展、租细农民大量涌现、隐匿现象相对严重之机。租佃关系虽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但对其作用不能估计过高。一些学者对明清时期租佃关系给予较高评价,认为在明清租佃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佃农中农化的倾向。随着佃农中农化倾向的发展,地主对生产的干预日益减少,佃农在生产经营中的自由程度不断扩大。在此基础上,佃农日益摆脱更多的传统附属物,其社会地位日益提高。佃农在分配中的地位也有变化,地租显示了降低而非增长的倾向。因此,他们认为,明清时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是有进步意义的。关于地主制经济的产生,有学者指出,农民份地私有化是地主制经济形成的基础。在农业生产力巨大进步的基础上,春秋战国的农民逐步摆脱了贵族领主的统治,成为耕战结合的国家编户齐民,取得了小块土地的私有权,大大加强了其经济的独立性,以新的面貌出现在中国历史舞台上。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民又发生了剧烈分化,孕育出庶民地主阶级。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地主制,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经济关系基础之上的。
对租佃关系决定论的质疑有的学者指出,那种因传统经济经营权高度分散、地权高度集中而出现了租佃关系的所谓“租佃关系决定论”或“地权集中,产权分散”的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从整体上看,我国封建社会的租佃率并不高,地权集中与土地买卖似乎关系不大。我国古代实行诸子均分财富的继承方式,很难想象土地的高度集中。中国地权配置的基础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和特权,这在封建社会是一以贯之的。土地兼并是引起社会危机的根源的观点并无实证依据,王朝初期大量荒芜土地与其说为自耕农的大量出现创造了条件,不如说为国家圈占土地提供了条件,王朝初年土地比较平均是没有说服力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改朝换代,往往不是因为佃变,即当时佃农与地主之间的矛盾不是主要矛盾,因此农民战争从来没有提出过改变租佃关系方面的要求。持中国封建社会租佃关系决定论的学者往往拿西方的例子来做证据,指出中国的土地可以买卖,而西方则不能。对此观点提出质疑的学者强调,实际上在资本主义产生以前,欧洲的土地既可以买卖,也可以租佃。总之,关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理论,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这是我们今天所必须正视的。亦有学者认为,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关系相当密切,商品经济是地主制经济产生的前提与起点。租佃制的出现也是商品经济的结果,商品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内在规定而不是地主制经济的补充。